2008年1月2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烤鸭店老板在住宅楼里建冷库
法院以《物权法》为据判令拆除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俊

  本报讯  有了《物权法》第77条关于“住改商”的规定,宁波奉化的王某等4名业主要求邻居陈某拆除家中冷库的诉讼请求,日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

  烤鸭店老板改卧室为冷库
  陈女士经营着一家烤鸭店。去年4月,为存放鸭子需要,她将自家在一楼的主卧室改装成了冷库。冷库投入使用后,噪声让邻居们受不了。邻居多次要求陈拆除冷库,还向市长电话反映。面对邻居强烈的反对,陈女士将本来外置的压缩机搬进了室内,并用水泥浇筑底座,还安装了隔音板用以降噪。
  虽然如此,邻居们依然觉得冷库对他们日常生活影响太大。有些邻居说,压缩机工作时会影响休息;也有邻居说,房屋底下是架空的,陈女士成吨地储存货物会影响房屋的质量。

  受扰邻居诉请拆除冷库
  去年10月,王某等4名住户起诉到奉化法院,要求陈某拆除冷库。他们的法律依据就是当时刚实施的《物权法》的第77条。该条规定:“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。”王某等4名住户认为,陈女士将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,并未经他们同意,因此应予拆除。
  法院庭审中,陈女士说,冷库是家用的,夏天每天只使用一个小时,冬天三四天才使用一个小时,开机时间也避开居民的休息时间。同时,为了减少噪音,她已经安装了隔音板和隔音门。她恳请法院判决保留冷库。

  《物权法》对“住改商”有明确规定
  奉化法院在1月18日对此案进行了判决。法院认为,被告改卧室为冷库,从改装目的、冷库功率、冷库规模和实际储存的内容来看,超出了家庭自用的必要,而是为烤鸭店经营服务的。该事实状态一直延续至今,因此应受物权法的调整。
  4原告和被告是同一幢楼房的住户,分享共同的生活环境,与被告改卧室为经营性冷库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。为此,4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,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以实现。
  奉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住宅楼中的冷库设施。